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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中与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女街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竹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女街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6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850元,减半收取计19425元,由上诉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