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康康与周俊健、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康康,周俊健,赵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11081号原告:林康康,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智,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俊健,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赵胜,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林康康与被告周俊健、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康康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周俊健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被告赵胜对被告周俊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周俊健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赵胜对被告周俊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6日,被告周俊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胜在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条载明月利率2%,如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由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支付。上述借款已经收到。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被告周俊健未返还借款,被告赵胜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俊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康康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胜对被告周俊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胜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俊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周俊健、赵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超霞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