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谭学会与覃本财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会,覃波,覃本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395号原告:谭学会,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覃波,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覃本财,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学会诉被告覃波、覃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学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学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学会负担。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