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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张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张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564号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城南开发区金鹿新城小区春园8号楼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697636358T。法定代表人:赵泽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菊,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阳,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张海龙,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城南开发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7年4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