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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弓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95号原告:弓某,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被告:崔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