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弓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95号原告:弓某,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被告:崔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平县,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