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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青付、刘玉国等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陆庄子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青付,刘玉国,姜瑞芹,刘玉伸,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陆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6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青付,男,汉族,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国,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瑞芹,女,汉族,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伸,男,满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陆庄子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宝俊,满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刘青付、刘玉国、姜瑞芹、刘玉伸(以下简称刘青付一方)因与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陆庄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青付一方申请再审称,2009年刘青付一方的土地被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租用7年,但是刘青付一方仅得到4年的地租。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支付另外三年的地租和土地损失费。综上,刘青付一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镇政府、村委会支付3年的土地损失费337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青付一方的土地并非被租用7年,而是租用了4年。县政府已经发放了4年的地租和一次性土地恢复的费用。刘青付一方已经领取了4年的地租,土地恢复费也已由刘清林领取。另外,镇政府和村委会并非土地租赁人和施工人。综上,刘青付一方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支付三年的土地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青付一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青付、刘玉国、姜瑞芹、刘玉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