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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淑芳、卫克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淑芳,卫克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2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慧渊,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继红,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淑芳,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申请人:卫克让,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466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李淑芳的房产信息和被申请人卫克让的土地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淑芳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海韵阳光花园97号3-206(产权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如上述房屋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李淑芳位于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电厂生活区9号楼3-5-2(产权证号为:侯房权证路东字第××,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如上述一、二项房屋仍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卫克让位于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南侧地号为2/30/202土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侯国用(2005)第7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第一、第二、第三条中所述财产的查封,不得明显超出394666.3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薛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