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爱花与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花,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95号原告李爱花,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竹沟镇河东村。注册号:411725000007569。法定代表人:张新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花诉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红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