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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边泉吉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养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泉吉,贵阳市观山湖区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3321号原告:边泉吉,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将军山。负责人:韦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系该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泉吉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养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泉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泉吉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泉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边泉吉承担。审判员  韩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