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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杭某、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某,司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某,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司某,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本院在执行杭某与司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10时至2017年4月27日10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司某、郭某所有的坐落于定远县×××住房一套进行了公开拍卖。2017年4月27日,买受人杭某以710700元的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定远县×××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杭某所有。该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杭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