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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绪迎与曾勤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迎,曾勤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李绪迎。被执行人曾勤仿。本院在执行李绪迎与曾勤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曾勤仿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绪迎人工费11500元及诉讼费56元、执行费73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回国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