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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林涛与王秀中、王曰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涛,王秀中,王曰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718号原告:张林涛,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慧,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中,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王曰巧,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红,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林涛与被告王秀中、王曰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慧,被告王秀中、王曰巧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夫妻俩共同偿还欠款16850元,并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16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王秀中、王曰巧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5日,王秀中向张林涛欠下货款16850元。后经张林涛多次催要,王秀中未能偿还。王秀中、王曰巧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王秀中、王曰巧应共同偿还。王秀中、王曰巧辩称,欠款是事实,已偿还5000元。货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承担利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秀中与王曰巧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王秀中立据向张林涛欠下货款16850元,已归还5000元,余额11850未能偿还,张林涛遂对王秀中、王曰巧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王秀中差欠张林涛货款余额11850元没有归还,有张林涛向本院提供的欠条证实,王秀中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显属不当。双方在欠据中未载明利息计算方式,王秀中要求欠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对利息约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损失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王秀中与王曰巧系夫妻关系,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王曰巧应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秀中与王曰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张林涛偿还货款11850元,并承担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此款偿清之日止以11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张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王秀中、王曰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