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伦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2刑初98号 被告人 身 份 情 况 姓名 黄伦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前科及强制措施情况 200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 诉 机 关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文号 新检公诉刑诉[2017]95号 指 控 事 实 2017年3月14日3时30分许,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新津县五津镇兴隆街“自由天堂”网吧内挡获被告人黄伦,并从黄伦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5包。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2.4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被告人黄伦的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指 控 罪 名 非法持有毒品 量 刑 建 议 无 辩 护 意 见 无 判 决 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12.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伦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伦犯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结 果 一、被告人黄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 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l2.4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上 诉 权 利 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组 织 判 决 日 期 审 判 员 吴雪恋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牟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