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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磊与马全德、邓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马全德,邓美英,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275号原告:李磊,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马全德,男,汉族,195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邓美英,女,汉族,1952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马全德之妻。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753528991。法定代表人:马威,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磊与被告马全德、邓美英、驻马店市驿城区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