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又名罗某甲,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27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1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3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新检刑诉[201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罗某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