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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梅景、钮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景,钮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梅景,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钮超,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景与被执行人钮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梅景与被执行人钮超民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修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