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蔺德华与成骞、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德华,成骞,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244号原告:蔺德华,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李方方,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骞,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原告蔺德华与被告成骞、被告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