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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8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聂亚兰与北京顺景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亚兰,北京顺景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8767号原告:聂亚兰,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峰,北京广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顺景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谢祥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男,北京顺景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亚兰与北京顺景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亚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聂亚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聂亚兰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原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