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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桂朝阳。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桂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桂朝阳因外出具体下落不明,抵押物暂时无法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43364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朝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