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樊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学生,住青岛胶南市。法定代理人朱本金,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南黄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