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樊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学生,住青岛胶南市。法定代理人朱本金,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南黄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