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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建明、王惠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明,王惠敏,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张斌梁,张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44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明,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惠敏,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3682—2)。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斌梁,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浪英,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郑建明、王惠敏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张斌梁、张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明、王惠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代偿款1471719.0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已停业,经营场所系租赁。被执行人张斌梁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执行张浪英亦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布控,另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