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蔡娜娜与白艳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娜娜,白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蔡娜娜,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白艳军,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蔡娜娜申请执行白艳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