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门峡市人民政府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峡市人民政府,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三门峡大鹏酒店有限公司,三门峡宾馆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摩登商业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中路47号。法定代表人:安伟,该市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敬涓,女,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合,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三门峡大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太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郭忠义,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三门峡宾馆,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陕州公园。法定代表人:郭忠义,该宾馆总经理。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三门峡大鹏酒店有限公司、三门峡宾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各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4584元,减半收取842292元由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司晓森代理审判员 刘铁良代理审判员 梁培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