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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耀庆与杨爱丽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耀庆,杨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耀庆,男,193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丽,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耀庆与被执行人杨爱丽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晋1002执3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爱丽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董耀庆同意暂缓执行,解除对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爱丽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