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耀庆与杨爱丽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耀庆,杨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耀庆,男,193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丽,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耀庆与被执行人杨爱丽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晋1002执3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爱丽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董耀庆同意暂缓执行,解除对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爱丽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