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87号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四经路4号楼2门506。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员杰,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南路电信枢纽楼。法定代表人:林俊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彤审 判 员 王悦人民陪审员 陈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