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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祁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唐新明、唐海燕、李剑、欧阳小意、祁阳县四季青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6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新明、唐海燕、李剑、欧阳小意、祁阳县四季青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湘1121民初97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海燕在银行的存款。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97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冻结存款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97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申苑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