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金全、谭秀金与李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全,谭秀金,李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872号原告:王金全,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农民。原告:谭秀金(王金全之妻),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无业。被告:李忠喜,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金全、谭秀金与被告李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两原告借现金70000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期1年,2017年4月1日归还。”被告至今未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全、谭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王金全、谭秀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