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朱智鹏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茂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鹏,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茂林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659号原告:朱智鹏,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方泽,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主要负责人:陈华荣,主任。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茂林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主要负责人:王争取,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智鹏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茂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朱智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朱智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