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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悦申请执行刘金辉、陈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悦,刘金辉,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刘金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陈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本院执行的陈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金辉、陈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悦与被执行人刘金辉、陈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陈悦以被执行人陈翠全部履行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刘金辉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