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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叶朝波、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波,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28号申请人:叶朝波,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叶朝波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朝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涛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叶朝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王海涛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1520元,由叶朝波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