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叶朝波、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波,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28号申请人:叶朝波,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王海涛,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叶朝波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朝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涛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叶朝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王海涛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1520元,由叶朝波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