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辉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辉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辉光,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因收购赃物于2007年8月1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辉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辉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方辉光同老乡“凤某”、吕某在浙江武义县城一家饭店内单独喝了两瓶共1000毫升左右雪花啤酒和三两左右白酒。当日21时左右,被告人方辉光驾驶皖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义收费站进入G25长深高速公路,当日22时许,途经G60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方向323公里+300米处时,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方辉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方辉光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辉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公安防控系统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理化检验报告,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方辉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辉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辉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辉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