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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行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三亚弘基伟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卓甫才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弘基伟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卓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2行终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弘基伟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谭云权。委托代理人:符文基。原审第三人:卓甫才。委托代理人:谢勇杰。上诉人三亚弘基伟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卓甫才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行初297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系法律适用错误,该条规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应依据该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加以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271行初297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证据看,涉案房屋系原审第三人卓甫才所建。该房屋是否系违章建筑尚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对该房屋是否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要实施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应由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上诉人三亚弘基伟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涉案房屋是否系违章建筑尚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起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作出限期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决定,并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本案起诉。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鹏审 判 员 林元贵审 判 员 尤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永华书 记 员 邢华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