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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郝琳琳、王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琳琳,王忠强,任常景,张喃,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峰,王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琳琳,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任常景,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张喃,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1幢7层02号。法定代表人任常景,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南省世纪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王鼎国际大厦内第7层05号。原审被告李大峰,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王军权,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郝琳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郝琳琳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在郑州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原审原告王忠强依据其与赵阳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出借人赵阳与借款人任常景、张喃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人与赵阳签订的《保证合同》主张债权,上述《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对转让后的的债权人仍有约束力,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驳回郝琳琳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