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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黄琼敏、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琼敏,李杨,武汉齐家楚天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琼敏,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杨,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审第三人:武汉齐家楚天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露甲山路6附**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琼敏因与被上诉人李杨、原审第三人武汉齐家楚天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琼敏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琼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