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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0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禅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禅涛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45号 原告:广东禅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土名狮眠岭。 法定代表人:黄永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攸,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禅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禅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广东禅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