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有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有尚,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王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有尚,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住址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顾俊,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有尚、顾俊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