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向佰安诉郑登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佰安,郑登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01号原告:向佰安委托代理人:陈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登荣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358号翠湖花园3期C3幢1-2-2号。负责人:窦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佰安诉被告郑登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向佰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佰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向佰安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普光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