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凤云与王天军人格权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402号王天军:你与谭凤云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84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凤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谭凤云支付案款90897.72元及延迟支付履行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3元,执行费1263.4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向国刚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