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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承雨与刘广超、张乃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雨,刘广超,张乃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635号原告:李承雨,男,汉族,农民,1965年8月17日,住巨野县。被告:刘广超,男,汉族,农民,57岁,住巨野县。被告:张乃革,男,汉族,农民,52岁,住巨野县。原告毕存泗诉被告刘广超、张乃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毕存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承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