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承雨与刘广超、张乃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雨,刘广超,张乃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635号原告:李承雨,男,汉族,农民,1965年8月17日,住巨野县。被告:刘广超,男,汉族,农民,57岁,住巨野县。被告:张乃革,男,汉族,农民,52岁,住巨野县。原告毕存泗诉被告刘广超、张乃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毕存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承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