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62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宣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宣华龙,何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2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39904J。负责人:戴菊萍,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华龙,男,10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建春,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华龙、何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华龙、何建春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39幢977号、二层212号;39幢978号、二层213号的房地产、地下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37号、F0000085738号、F0××39号;土地使用证号:1-2012-907-02685、1-2012-907-02686],现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并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裁定书、(2013)绍诸执民字第6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宣华龙、何建春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39幢977号、二层212号;39幢978号、二层213号的房地产、地下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37号、F0000085738号、F0××39号;土地使用证号:1-2012-907-02685、1-2012-907-02686]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6273号之三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华龙、何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62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本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裁定书、(2013)绍诸执民字第6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宣华龙、何建春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39幢977号、二层212号;39幢978号、二层213号的房地产、地下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37号、F0000085738号、F0××39号;土地使用证号:1-2012-907-02685、1-2012-907-02686]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6273号之三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楼杨奎、周培洪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