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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11刑初57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监视居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冀A*****号半挂车在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某村某水泥厂装货,装货完毕后将车开到该水泥厂大门口附近与李某(在逃)所驾驶的车牌号晋C*****号半挂车因挪车发生口角,后李某用车上的撬棍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被告人王某某此时从水泥厂里出来和李某共同对被害人刘某某拳打脚踢。经阳泉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冀A*****半挂车在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某村某水泥厂装货,装货完毕后将车开到该水泥厂大门口附近,与李某(在逃)所驾驶的车牌号晋C*****半挂车因挪车发生口角,后李某用车上的撬棍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被告人王某某此时从水泥厂里出来和李某共同对被害人刘某某拳打脚踢。经阳泉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撬棍一根,证实同案李某致伤被害人刘某某所使用工具情况。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同案李某、被害人刘某某及证人张某某、郭某某、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证实各自的自然人身份情况。3、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一份,证实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4、被害人刘某某妻子董某某的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9月3日下午三时左右在某村,丈夫被人殴打致伤。5、阳泉市公安局西南舁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6年9月4日张某某报案,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许,与同事刘某某开车在西南舁乡某村某水泥厂拉货时,因挪车同事刘某某与一大货车司机发生争执,后被对方打伤住院。6、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到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当日被依法监视居住。7、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刘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胃肠壁血肿形成,失血性休克,左侧肋骨骨折,双下肺挫裂伤。8、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收据4份,证实刘某某收到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款共计26万元整,刘某某出具谅解,不追究王某某、李某刑事责任,希从轻处理。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我和同事张某某(我俩合伙经营大货车)开大货车到西南舁乡某村某水泥厂拉货,装起货后,我准备挪开车,让其他车装货。车开到大门口时有辆天龙半挂车停在旁边,我看过不去,让对方司机给挪一下,对方司机说过不去就别过,不行剐上过,我听到后就从车上下来了,他也从车上下来了,我说你说什么啊,并用手推了一下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就从车上取下来一根铁棍打我,在我的头上、左肩部、右大臂、右眼和腰部打了几下,和我相跟的张某某和高某某、郭某某就过来拉架,一会儿跟他相跟的那个司机也过来了,说“怎么、怎么”并用脚在我的腰部狠踹了一下(踹的我很重),我被踹到了大门口,张某某把我扶起来,对方的两个司机过来就对我拳打脚踢,我的脸往下流血,张某某用纸给我擦血,我坐在大门口休息一会儿,就让老郭给我找了一辆车回家了。回家后我休息了一会儿觉得左腹部疼得厉害就给我老婆打电话让她回来和我去医院,检查后说脾脏破裂,第九根肋骨骨折,胰腺创伤,当时就做手术了。打我的人高的一米七八左右偏瘦,35岁左右,灰色上衣,另一个人一米七五左右偏胖,35岁左右灰色长半袖衣服。我腹部的伤,是偏瘦的司机先在我的腰部打了好几下,然后胖的司机踹了我一下才造成脾脏破裂和肋骨骨折的。铁棍有两尺长,张某某没动手,他就是拉架来,胖的司机是左脚踢我的。当时在场的有我和张某某,两个司机,厂里的老高和老郭,一共六个人。我的脾脏破裂是王某某过去突然朝我的肚子踹了一脚我没提防住造成的,也可能是踢我时候我摔在地上造成的,我也不敢确定,我住院手术以后,他看过我几次,分三次给了我三万的医药费,后来我们协商好,他再给我23万就把这个事儿处理完了,一共给了我26万。我们打架的事儿我也有不对的地方,王某某也积极赔偿了我,我不想再追究王某某和李某的责任了,希望公安机关能从轻处理他们。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我和刘某某是同事关系,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左右刘某某被打,打人的开着一辆大货车,车牌是晋C*****,9月3日下午我俩开大货车到西南舁乡某村水泥厂拉货,之后他准备开车到大门口时有辆半挂车停在旁边,刘某某说“你给我挪一下”,把车子摆正以后也过不去。对方司机说“你的车能过去”,刘某某说“我的技术不好”。对方说“不行就刮上我的车过”,我听到后就从车上下来了,他也从车上下来了,刘某某说“你说什么啊”,并用手推了一下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就从车上取下来一根铁棍打他,在他的头上、左肩部、右大臂、右眼和腰部打了几下,我过去拉架,对方胖的司机就过来打我们,我说你打我干嘛我是拉架的,他就没再打我,继续两个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厂里的工作人员就过来把他们拉开。对方先动手的司机说“你是不知道我的厉害”,刘某某说“我就是不知道么”,然后对方司机就继续在刘某某脑袋上打了一拳,朝刘某某肚子踢了一脚,就把他踹到了地上。我把刘某某扶起来,他说“我没想到你们这么打我”。对方就用拳头朝刘某某身上打了几下,把他打倒在地,厂里的人过去把他们拉开,我问刘某某用不用报警,他说吃点儿亏算了。晚上我接到老板的电话才知道刘某某住院了内出血,我看太晚了今早才报案。高的一米七五左右偏瘦,37岁左右,灰色运动衣,另一个人一米七左右偏胖,36岁左右半袖衣服。第一次打的时候胖的司机不在场,第二次打的时候胖的司机来了。现在刘某某脾脏破了,出血太多被摘除了。一开始刘某某过去推了一下瘦的男子,后来再没有动手。瘦的在他的头上、左肩部、后背一共打了三四下,肚子上踢了两三脚,左脸杵了一拳,肚子蹬了一脚。胖的司机用脚在腰上蹬了一下,右脸杵了一拳,腰部脸部打了几下,后来的我不记得了。我看见刘某某脸上嘴角肩部都有淤青,额头也有血迹。后来我们坐一个小车回家了,刘某某自己上楼的,他中午喝了一瓶啤酒,晚上十点多我才知道他住院了,第二天报了警。我后来听说刘某某肋骨骨折了,脾脏也被摘除了,当时两个司机都打他了,肋骨骨折应该是瘦的司机用铁棍打的,脾脏受伤我不知道怎么造成的,一开始瘦的司机用铁棍打刘某某后背、肩部、脑袋,还用脚在他的肚子上踢了两三脚,接着胖的司机过去在他的腰上蹬了一下,好像胖的司机用拳头在他的腰部打了几下,后来我们把他们拉开了。到大门外的时候刘某某又被那个瘦的司机在肚子上踹了一下,一下踹出去三四米。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村金圣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厂里上班,听到厂门口乱哄哄的,出来看到有人打架。姓刘的拉货司机满脸是血,左眉骨上有一道伤口。另一个荫营的司机手里拿着一根铁棍站在那儿,我过去劝他们,荫营的两个司机就上去拳打脚踢姓刘的司机,我和高师傅(高某某)往开拉架,我拉开荫营的一个司机,转身看见姓刘的司机不知什么原因已经倒在大门门柱的地方。我看见姓刘的司机满脸是血,当时姓刘的司机说回阳泉呀,我就给他找了个车送他走了。拿铁棍的司机(指李某)和体型偏胖的司机(指王某某)共同驾驶着红色半挂车,车牌是晋C*****,姓刘的司机车号是冀A*****。我听高师傅说是因为挪车。我看到姓刘的司机没有还手,没看到和姓刘的司机相跟的那个司机打架,但是他拉架了。姓刘的司机受伤了,嘴角也破了,没看到其他人受伤。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6年9月3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厂里上班,听见大门口有人吵架,出来看到高个子体型偏瘦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指李某)左手拿着一根铁棍用右手对一个姓刘的司机拳打脚踢,姓刘的拉货司机满脸是血,左眉骨上有一道伤口。我过去劝他们,瘦高个子不听,这时和他一起的胖点的司机(指王某某)过来打了姓刘的司机几拳,这时我厂的郭某某也出来拉架,瘦高个子的司机在刘司机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把他踹倒在地,被扶起来以后高个的司机过来对他又打了一会儿,我们拉开后我就去装车了。和姓刘的司机一起的司机没有打架,也是拉架。姓刘的司机没有动手。拿铁棍的司机和体型偏胖的司机共同驾驶着红色半挂车,车牌是晋C*****,姓刘的司机车号是冀A*****。一开始我看到瘦高个子的司机打刘某某,后来胖的司机过去三个人扭打在一起。他们用拳头打刘某某的头部,后来瘦高个子的用右脚踹了刘某某的腹部,刘某某随后倒地,我和郭某某过去把他扶起来坐在旁边的花池边上,他当时没说肚子疼,就是用手捂着腹部坐着。我只看到高个子的拿着铁棍,没看到他用铁棍打刘某某。他们停止殴打我就回厂里面了,刘某某何时离开我不知道。12、被告人王某某的在案供述,我来自首是因为我打着别人了。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开着货车,拉着我的跟车司机李某上郊区西南舁乡某村某水泥厂拉水泥,去了以后我去厂里开票,我走以后李某在车上还是在车外我没注意。就听见门外有人按喇叭,出来就看见刘某某从他的驾驶位置下车,他的司机从副驾驶下来,下来以后就一同打我的跟车司机李某。我看到李某从我的驾驶位置拿下来一根撬棍,朝刘某某左肩膀打了一下,我赶紧拉架,他们扭在一起很难拉开。我用拳头朝着刘某某右脸打了两拳,让他离开,他不离开,就要打李某。李某说要报警,水泥厂厂长和厂里一个老头说不让报警,刘某某喝酒了怕吊销了他的驾驶证。拉开架之后水泥厂厂长给刘某某打了一个出租车拉走了,具体去哪儿我不知道。我们装了水泥就走了。我的车牌号是晋C*****,红色天龙半挂,厂长叫什么不知道,姓郭。我就打了他右脸两拳,没有踢他,没有用工具。李某和我说,是会车的时候,刘某某要出水泥厂,让李某挪一下,车头本来已经出去了,刘某某说他水平不行,李某说让他“搓”上我的车过,后来刘某某就和车上的人下车打他。我只看到李某还用拳头朝刘某某鼻子附近打了几下,刘某某鼻子流血了。没注意李某拿撬棍打刘某某腹部。刘某某没有打我,我没受伤,李某应该也没有受伤。刘某某走的时候自己上车走的,还说了句“兄弟,走了啊”。我和刘某某协商好了,我之前分三次一共给了刘某某三万,今天又一次性给了他23万,一共给了26万。这其中6万是李某的母亲出的让我帮忙处理。后来我去过李某家,李某都不在,电话也打不通,一直是他妈和我沟通。13、阳泉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刘某某外伤致脾破裂行切除术,腹腔积血,左第九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c及k)、5.6.5轻微伤a)之规定,鉴定意见刘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免冠照一张、腹部创口照两张,证实其受伤情况。14、辨认笔录八份,证实:郭某某能辨认出李某是在某村动手打架的嫌疑人;高某某能辨认出李某是在某村动手打架的嫌疑人;郭宝庆能辨认出王某某是在某村动手打架的嫌疑人;刘某某能辨认出王某某是在某村殴打其身体的嫌疑人;高某某能辨认出王某某是在某村打架的嫌疑人;张某某能辨认出王某某是在某村殴打他人的嫌疑人;张某某能辨认出李某是在某村殴打他人的嫌疑人;王某某能辨认出李某是在某村伙同自己一起殴打他人的嫌疑人。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对伤残等级鉴定不予配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视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撬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继文人民陪审员  任登军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林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