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树启、张相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启,张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启,男,汉族,1951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相文,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树启与张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