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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彭远惠、王永富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远惠,王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欣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杨明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远惠,女,1959年7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永富,男,1952年10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71.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