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燕、程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燕,程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8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E益寿路371号1室。法定代表人:刘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程广军,男,196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海燕、程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940元,执行费400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许亮亮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以“被执行人已偿还我行24.5万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