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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庆达与张小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达,张小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78号原告:张庆达,男,汉族,1951年4月1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林,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中,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达诉被告张小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达负担。审判员  祝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