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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思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94号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东坡路玉怡亭路交叉口西北角)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思祥,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