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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生于2007年10月6日,住洛南县。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10日,住址同上,系赵某1之母。被执行人赵某2,男,生于1977年9月1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1号、(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1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赵某1抚养费合计224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2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247.6元,宋某某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1号、(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