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生于2007年10月6日,住洛南县。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10日,住址同上,系赵某1之母。被执行人赵某2,男,生于1977年9月1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1号、(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1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赵某1抚养费合计224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2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247.6元,宋某某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1号、(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