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苏欢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欢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852号之一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玉波,男,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欢利,男,,现住集贤县福利镇。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欢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集贤县建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