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长生、章学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生,章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丁长生,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章学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丁长生与被执行人章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0.67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0.6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