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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玉玉与赵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玉,赵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2188号原告:张玉玉,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环坤,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玉玉诉被告赵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环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赵环坤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被告赵环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被告赵环坤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借条一份。经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通话录音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赵环坤向原告张玉玉借款50000元,有被告赵环坤出具的借条、双方通话录音在卷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环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玉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环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恒